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曾惠君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被 告 台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鎮訴訟代理人 凃銘偉被 告 林玉梅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7月7日裁定命在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