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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國簡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簡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救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等件以為釋明,爰依法就109年度北救字第34號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提之本案訴訟,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0號判決認顯無理由而駁回其訴,足見抗告人之訴顯無勝訴之望,其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依前揭規定,自無從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