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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順建

陳玉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被 告 傅本君訴訟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嗣110年4月1日解除委任)

陳曉蓁律師(嗣110年2月25日解除委任)孫煜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