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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順建

陳玉蘭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被 告 傅本君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補正提出下列證據文件之原本或正本:㈠109年10月12日陳報狀附件。

㈡109年12月22日陳報狀被證14(VOLVO車輛買賣契約書)。㈢110年6月3日答辯㈤狀被證15(Mini Cooper買賣契約書)。

四、被告應補正:確定抵銷之金額。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