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周美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勛、周世耀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9,863元(計算方式如計算書所示),應徵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法 官 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計算書:
種類 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5,378,765元 1,985 310/10,000, 房屋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總面積102.88 陽台10.57 以上共計113.45 全部 說明: 一、上訴人上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與周國寶於108年2月23日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各88/10000土地,和1702建號、權利範圍各1/2之建物的贈與關係不存在,及於108年10月22日就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經查,被繼承人周國寶於108年2月23日書立贈與契約書並經公證,將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34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0/10000)贈與被上訴人周世勛、周世耀,是本件以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内政部不動產交實價登錄網站,109年6月至110年12月間與系爭不動產條件相似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2.37萬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約為25,378,765元(計算式:223,700×113.45=25,378,765)。 三、上訴人所得利益依其應繼分比例為1/9,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19,863元(25,378,765÷9=2,819,862.77,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