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原 告 遲立言
遲立德遲種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上列原告遲立言、遲立德、遲種德(下稱原告3人)與被告王怡婷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3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列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3人新臺幣(下同)1,669,433元,備位聲明主張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應有部分6分之1及應分別給付原告3人529,433元(見本院卷第383至384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69,433元、備位聲明主張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按應有部分1/6,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是如附表所示財產依原告3人主張比例計算合計價值為5,016,849元(計算式:10,033,697元×1/6×3人=5,016,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原告3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附表房地損害500,000元及依被繼承人遲立功自書遺囑就兆豐國際商銀存款172,202元及仁寶現金股利4,398元部分,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3人529,433元,故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605,148元(計算式:5,016,849元+529,433元×3人=6,605,148元),而原告先備位聲明係為競合關係,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605,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439元,又原告3人已納10,900元,尚應補繳55,53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5/1000) 10,033,697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65.48㎡【層次面積42.09㎡+陽台面積4.94㎡+花台面積1.66㎡+共有部分16.79㎡(839.37㎡×20/1000=16.79㎡,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65.48㎡】。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11年3月間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53,233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0,033,697元(65.48㎡×153,233元=10,033,6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