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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原 告 李孟容訴訟代理人 于澤先原 告 李品樺被 告 李孟儒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被 告 李孟憙

李晉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李馬雪娥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被繼承人之積極遺產如附表所示,原告可分得之遺產價值為31,282,356元(計算式:遺產總額78,205,889元×應繼分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852元,茲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965,755元(如說明欄所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00號四層房屋(總面積210.97平方公尺,詳如卷一第52頁) 2 存款 華南銀行存款 35元 3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股票4542股及孳息 55,594元(如說明欄所示) 4 其他 104年綜合所得稅退稅款 26,646元 5 106年綜合所得稅退稅款 66,137元 6 車號000-0000號汽車 0元(如說明欄所示) 7 臺北市○○區○○路○○巷00號四層房屋剩餘租金 7,611,270元 8 臺北市○○路0巷0號陽明山別墅於103年法拍後,先母應分得出售房款及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可繼分之款項 37,580,452元 9 李晉賢從被繼承人國泰世華銀行提領款項 100,000元 10 李晉賢返還福園墓地款項 1,800,000元 共計:78,205,889元 說明: 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4年間,編號1房地鄰近區段門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46,778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0,965,755元(146,778元×210.97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2.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投資3458股價值為42,360元,換算1股價值為12.24元(42,362元÷3,458股),是編號3之股票價格核定為55,594元(4542股×12.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編號6之汽車核定價格為0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