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追加原告即被 告 張振勵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翁焌旻律師彭瑞驊律師李毅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及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霖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1、「權利範圍/金額」欄 1/1 786/100,000 附表一、編號2、「權利範圍/金額」欄 786/10,00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