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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抗字第 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程序監理人 王愛珠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燕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裁定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燕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執行職務事項詳如附件所示,為此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經選任聲請人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摘要,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38,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附件

一、實地訪視費:46,250元

1.108年9月20日下午2時至5時30分訪談關係人楊森山、抗告人楊淑瑛,費用8,750元

2.108年8月26日下午1時50分至5時30分訪談關係人楊淑美,費用8,750元

3.108年8月28日下午1時55分至4時25分訪談關係人楊麗寶,費用6,250元

4.108年9月2日下午1時50分至4時20分訪談關係人楊森山,費用6,250元。

5.109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訪談關係人楊婷如,費用5,000元

6.109年9月16日下午1時30分至6時家庭協商會談,費用11,250元

二、交通費:550元

三、報告撰寫費用:5,000元

四、督導費:2,000元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