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程序監理人 王愛珠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應受監護宣告人詹吉雄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愛珠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裁定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人詹吉雄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訪談時間及費用明細表等件,為此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選任聲請人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摘要,並徵詢兩造意見後(見本院卷二第407至409頁),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38,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