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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抗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抗 告 人 黃金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件及其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55號之當事人,為確認該案開庭時抗告人意思表內容,綜合評估再審可能性,而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惟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請求法院許可交付錄音光碟者,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固為上開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惟上開事件因抗告人撤回上訴,已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確定,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抗告人遲至109年1月3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上開法條明文所定之期間,原審遂駁回其請求,經核與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稱有再審之可能性、請求對證人測謊云云,均與上開法律明文規定未符,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