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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周約瑟上列聲請人因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輔助宣告事件,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併考量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未具體說明聲請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具體敘明其所欲保障之法律上利益為何,難認有理。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無從准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宛彤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