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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609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609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黃木川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繼承狀況,故聲請閱覽、抄錄、影印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