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魏嘉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759號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可卿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王可卿死亡,經其他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明瞭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王可卿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協議書、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1年度繼字第759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