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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訴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鄭宗仁

鄭鈺騰鄭筠騰相 對 人 鄭美惠

鄭慈美鄭慈厚鄭慈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109年家調字第76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爲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鄭黃鸞英之全部遺產,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持被繼承人之遺囑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由其等繼承,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已起訴請求返還其特留分,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爲分割遺產之請求,爰請准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 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僅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得准原告聲請受訴 法院以裁定許可爲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此觀修法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所主張者為其等依民法第1164條及第1225條規定遺產分割請求權及特留分扣減權,此等訴訟標的係具有確認繼承人身分地位存在之身分權性質之財產權,並非基於單純物權關係,況遺產分割之判決乃為一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繼承人不待登記,即生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因此聲請人雖請求分割遺產,然因分割遺產判決,所生確定判決效力,無待登記即生權利或標的物取得、喪失或變更之效力,即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附錄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附表:

編號 種類 項 目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3 土地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4 土地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8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9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10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780/74565)。 11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

裁判日期: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