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20號抗 告 人 高振耀相 對 人 張紓昀代 理 人 吳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高振耀對於民國111年5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9日本院109年度家訴字第20號關於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裁定抗告人應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繳納抗告1,000元,詎該裁定於111年5月17日送達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