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26號聲 請 人 朱穗良相 對 人 朱盡
朱金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等不存在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盡之被繼承人朱游員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金桂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聲請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朱金桂於民國49年9月1日所生之子女,因相對人朱金桂之養父母朱新發、朱游員(即相對人朱盡之被繼承人)請求,商議由朱新發、朱游員夫妻申報聲請人為其等之子,與事實不符,故請求確認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經本院調解後,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金桂經DNA血緣鑑定結果,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0%,不能排除親子關係之事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30日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憑。依此,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盡之被繼承人朱游員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而與相對人朱金桂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應予准許。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