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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6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謝宸愷兼法定代理人 林秋玲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扣除聲請人前繳之1,0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附表:

聲請費用 備註 第一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3年12月8日起,至聲請人謝宸愷成年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20,000元,併為請求代墊扶養費,查聲請人謝宸愷為103年12月8日生,至其成年即為123年12月8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 0,000元(20,000×12月×10年=2,4 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 第二項聲明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