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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6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36號聲 請 人 張恩熙法定代理人 呂彥錡非訟代理人 黃鈺瑛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2,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二、補正聲請狀: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過去代墊之扶養費,宜將代墊扶養費之法定代理人或第三人併列爲聲請人,且聲請事項第一、二項須分別明確指出相對人應給付之對象爲何人,事實理由亦需將請求權基礎及相關法律規定列明。

三、陳報相對人張益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附表:

聲請費用 備註 第一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查本件聲請人張恩熙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聲請人張恩熙成年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5,491元,聲請人為104年10月15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4年10月15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15,491×12月×10年=1, 858,920);另聲請人併請求代墊扶養費185,8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4,812元 (1,858,920+185,892),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 第二項聲明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