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1號
109年度婚字第139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陳子喬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複 代理人 丙○○律師
乙○○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戊○○訴訟代理人 徐維宏律師上列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請求離婚等事件(108年度婚字第61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109年度婚字第13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