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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81號原 告 陳品潔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就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已有未符,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報本件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該聲明對被告請求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