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55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聲明係僅對上開判決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表示不服,核屬家事非訟事件,應依抗告程序審理。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