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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67號上 訴 人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5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