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吉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偉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3日109年度建字第1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93,79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893,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