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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亞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亞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11,60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693,778元,合計26,505,379元(計算式:23,811,601元+2,693,778元=26,505,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7,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