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76號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訴訟代理人 黃品淞律師
林永頌律師邱瑛琦律師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吳旭洲律師楊倢欣律師連永捷律師鄭典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