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鴻祥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