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敦厚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慈被 告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