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君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0萬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4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