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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寬立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