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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17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萬46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