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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42號原 告 林嘉佳

白秋月御品華廈大廈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陳保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林永頌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陳傑明律師被 告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堯被 告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洛凡被 告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蕭家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呂宜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四至六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