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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就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簽訂「新北市樹林藝文綜合行政大樓興建統包工程-機電工程㈠」採購合約主張如「附表1」(按為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9,663萬1,789元債權不存在,是其上訴利益即為9,663萬1,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萬3,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