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00號原 告 吳西源律師即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