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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判決主文第1項宣示之新臺幣(下同)1577萬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