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60萬3322元並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60萬3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7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