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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送達代收人 謝秉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109年度建字第3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261,575元,及其中150,959元自10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4,089,573元(計算式:4,351,148元-261,575元=4,08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