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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 萬9,6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4,2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