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上 訴 人 臺北市立圖書館法定代理人 洪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萬6,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014元;㈡上訴人臺北市立圖書館上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32萬6,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