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3號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就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暨同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大樓新建工程(院方建築工程)工程契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暨同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檢方建築工程)工程契約」(下合稱系爭合約)第24條第3項第2、3、6款約定部分,應予闡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