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建字第83號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1萬3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1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