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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抗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2號抗 告 人 預見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煌相 對 人 郭瑩萱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3月3日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內容為:

「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以資方給付勞方20,889元(含爆房費用5,612元、工資差額900元、加班費12,577元及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1,800元)達成和解;上述金額資方於109年3月10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情,詎抗告人未履行調解內容,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公司和相對人郭瑩萱所談工作内容為客房控管及櫃台服務,所談薪資條件於雙方面談表上有註記(月薪27,000元,月休六日,上班時間10:30-20:30,每日中午休息用餐1小時),並到職時書有簽名,薪資内容證明雙方是合意薪資時數,内容是雙方談妥的,對方也已完整請領3個月份薪資,證明此薪資算法她合意,這期間都未表示有不正確或提問題,即表示同意跟合意此薪資的。每日中午用餐休息一個小時,可自由掌控用餐時間,若中午休息用餐打卡即可(打卡資料詳如附件1、2),並無調解時相對人所述沒時間吃飯没時間休息情事。抗告人對相對人已充份教導職務上平台開關房應注意事項及避免爆房的訓練,但其職務應負責開關房源未妥善處理,在飯店已無空房可賣的情況下,因個人疏忽未關閉房源,導至客人在網路上仍可繼續訂房且知情不報,因而造成公司巨額的爆房損失已達三次,第四次才和她收取部份的爆房費用等語,以為抗告理由。

四、經查,抗告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依限匯入相對人原領薪資帳戶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銀行長泰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按,是原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並無違誤之處。而抗告人前揭抗告理由,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且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無關連,亦非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所得審酌之事項,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