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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抗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6號抗 告 人 杜榮瑞即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109 年度法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駁回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第十四條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解散之擬議與財團法人之解散有別,教育部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授權,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財團法人解散之擬議」屬教育部指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又依法務部108年8月13日法律字第10803511360 號函釋可知,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依財團法人法第44條第10款規定將解散之擬議列為董事會職權,董事會自得作成特別決議擬議解散財團法人,為此僅係作成解散之擬議,財團法人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後仍需續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故與民法第65條關於解散財團法人屬主管機關權責之規定並無牴觸。另本次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之章程修訂係參考教育部108年6月25日公告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而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欄第14條內容與上開範例並無相異之處,原裁定以此認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屬有誤等語。併為抗告聲明:㈠原裁定駁回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部分廢棄。㈡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准予補充變更如原裁定附件即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14條「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 件為證,是抗告人自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抗告人主張其於108年11月17日召開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並通過修改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該修正變更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通過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並據提出教育部函文、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49頁至第57頁)。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4條係修訂「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此部分係指財團法人解散之擬議,並非直接得逕行解散財團法人,且於作成解散之擬議後尚需經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行之,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教育部於108年6月公告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第14條,亦明訂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足認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4條之修訂與前開條文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經審酌上開情狀後,認為抗告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內容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目的並不違背,且可完備其管理方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審遽以駁回抗告人就第14條部分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附件: 109 年度抗字第96號│├────┬─────────────┬─────────────┤│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十四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 │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 │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向││ │。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 │自治團體。 │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