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撤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秀銘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慧芬、邱獻章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