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智字第48號原 告 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黃國彰律師黃耀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VIAVI SOLUTIONS.ING(下稱被告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正後,雖據原告陳報被告公司營業址為「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 19801」、法定代理人為「Kevin Siebert」,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載,前開地址為被告公司於德拉瓦州之登記營業地址(見本院卷第103頁)。然經本院對該地址送達結果,經駐美國代表處回覆該地址之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稱「經查該公司及德拉瓦州之紀錄,該公司並非應送達人之『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爰無法代為轉交」等,並將囑託送達之文書退回。本院並無法依原告陳報地址送達,原告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逾期尚未補正,茲再命原告應於本次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真正送達地址,或有收受送達權限之註冊代理人名稱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