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99號聲 請 人 劉英富即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4日經第4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原捐助章程第1 條、第2 條、第5 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8條,並刪除原章程第19條後,變更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8 條、第10條至第17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等情,有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11月24日第4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 年1 月1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8303874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神傳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1 條、第2 條、第18條,並刪除原捐助章程第19條部分,僅係因財團法人法立法而更改組織法源依據,或為業務範圍、條次之調整變更,或係將章程之修訂時間予以載明,各該修正均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