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陳武貂即財團法人社會再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社會再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社會再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捐助章程於109年4月20日經相對人第5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第1條、第4條至第16條,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教育部於109年7月8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90090706號函許可變更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教育部前揭函文、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49頁),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4條部分,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依前所述,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