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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鄭文鼐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之「修正規定」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之董事長。前述財團法人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召開第八屆第八常務董事暨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就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變更修訂(詳如修正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驗印並發文(衛部醫字第1091662851號),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醫學基金會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現稱衛生福利部)許可設立,且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2冊第25頁第934號),此觀聲請人所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6證他字第1581號)所載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108年11月30日經常務董事暨董事會第八屆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09年6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851號函許可變更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文、常務董事暨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之「修正規定」所示,核其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