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財團法人行遠文教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臺灣民眾發展研究文教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準用前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第32條第1項及民法第37條、第38條定有明文。是除法人之章程就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或經另行決議選任清算人外,僅法人之章程無規定清算人,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復無董事可進行清算程序之際,法院方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法人選任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伊廢止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為解散登記,惟迄今尚未擇定清算人,為免相對之清算程序久懸未決,爰依民法第38條、第42條之規定,聲請本院依職權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聲請人廢止設立許可,並於109年6月8日經本院為解散登記,迄今尚未為清算人聲報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109年6月2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530549號函文為證(見本院卷第13、14頁);而相對人之章程無關於選任清算人之規定,相對人經廢止設立許可及解散登記後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度法登財字第57號、88年度法登他字第841號及109年度法登他字第1286號卷查明;相對人於92年間選任何培基、方英寬、陳義勝、樓禎祺、甘露澤、蘇耀新、熊正一、盧光亮、呂正樂等9人為董事,即未再改選,方英寬董事於102年5月29日死亡後,復未見主管機關依職權命相對人限期改選,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92年第1次、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2屆董監事名冊(見本院卷第21、23、35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惟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方英寬以外之其餘8人於相對人經解散登記時即仍為相對人之董事,非無董事得以進行清算程序。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