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15號聲 請 人 陳邦治即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除第3條、第10條、第12條及第15條外,其餘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經教育部民國70年3月23日以台(70)高871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0年4月9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9年2月20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9年2月27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9年9月22日召開第19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國防部109年10月19日國政文心字第1090224098號函、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第19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第1條、第2條及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至第18條部分,係就遵行法令、業務目的、財產捐助、保管與運用方法、董事會職權、董事及監察人之名額、資格、任期、選任及解任、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及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至第18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第19條及第20條部分,則僅係就文字上之修正、會計年度、聲請備查時間及章程施行時間等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附件: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民法總則財團法人有關條款組織,定名為「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會」(以下簡稱)。 本會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二條: 本會設立宗旨:依據國家政策,推動文化心理建設,促進社會公益發展,激勵全民愛國情操,提昇國民道德及生活智能。 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從事編著、出版、發行、供應有關文化建設之書刊。 二、舉辦有益國民身心之講座、研習等服務活動。 三、設置軍、榮(遺)眷子女、身心障礙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 四、設置圖書館服務社區。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目的相關事務。 第二條: 本會設立宗旨:依據反共復國政策,推動文化建設,發展文化宣傳,激勵全民愛國情操,提昇國民道德及生活智能,促使「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之願望,早日實現。 第四條: 本會設立於臺北市○居街○○○巷○○○號。 第四條: 本會設立於台北市○居街○○○巷○○○號,得視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決議,於國内、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公告方式,以刊登於本會會訊與官網及通函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公告方式,以刊登於本會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位及通函行之。 第六條: 本會基金總額合計新臺幣陸億陸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正(包括現金新臺幣貳億貳仟貳佰貳拾捌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非現金資產肆億肆仟參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正)。 本會以基金孽息及場地出借(租)等服務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 本會如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短絀而仍有不足時,得以基金填補之。但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 基金以外之財產,除存放金融機構外;在安全可靠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内,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運用方法如下: 一、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第六條: 本會資產分為兩類: 一、基金:總額新台幣陸億陸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正。 二、一般資金:本會成立後陸續接受捐贈之款項。 本會以基金孳息及本會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 第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之補助。 二、民間有關團體之捐助。 三、基金孽息及轉投資收益。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成立後,由董事會廣為基(資)金籌募,其來源如后: 一、政府機關之補助。 二、民間有關團體之捐助。 三、基金孳息及轉投資收益。 第八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國防部。 第八條: 本會如解散,除清會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歸屬國防部。 第九條: 本會設董事會及監察人。 董事及監察人如有變更,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三人。主管機關國防部派任七人,其中三人,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遴選所屬業務主管及與業務有關成員擔任;另四人由本會於備(除)役將級軍官或專家、學者中推薦人員,經國防部同意後選聘擔任;其餘六人由本會董事會於對文教建設具有貢獻、且熱心此項工作之人士選聘擔任之。 第九條: 本會設董事會及監察人。 董事及監察人如有變更,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主管機關國防部派任八人,其中四人,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遴選所屬業務主管及與業務有關成員擔任;另四人由本會於備(除)役將級軍官或專家、學者中推薦人員,經國防部同意後選聘擔任;其餘七人由本會董事會於對文教建設具有貢獻、且熱心此項工作之人士選聘擔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權責: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内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權責: 一、制定本會工作方針與政策。 二、負責基金及資金之籌募、保管與運用。 三、對本會所從事之各項業務之指導、監督與考核。 四、董事之改選聘,重要人員之任免獎懲及内部組織之制訂。 五、本會各項工作計畫與預算案、工作績效與決算案之審議核定。 六、其他重要工作之計畫與經費使用之決定。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 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 同意,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提議,如民法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四、基金之動用。 五、以基金填補短絀。 召集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 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提議,如民法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召集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本會置監察人二人,其中一人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主計室主任擔任,隨職務調整更換;另一人由本會董事會選聘擔任。主管本會暨本會所推行之各項業務有關之監察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主計室主任擔任,隨職務調整更換;另二人由本會董事會選聘擔任,並且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主管本會暨本會所推行之各項業務有關之監察事宜。 第十六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二年。董事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並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選聘他人補足原任期,並依規定辦理董事及監察人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為榮譽無給職,不支領薪俸,但會議期間得由本會酌發出席費。 第十七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為榮譽無給職,不支領薪俸,但會議期間得由本會酌發車馬費。 第十八條: 本會董事會設置精簡之幕僚組織及職員,辦理日常業務,其組織規程、會計制度等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會董事會設置精簡之幕僚組織及職員,辦理日常業務,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内容及期限,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内,將提請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工作計晝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内,將提請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為便於遂行本會設立宗旨,及擴展海内、外業務需要,在贊同本會宗旨人士邀約下,經董事會決議,依規定參與各項相關業務,惟辦理之業務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70年2月20日,並於109年9月22日第十九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會舉辦之公益性業務,以與本會宗旨目標一致者為準,並在本會監督下,以國家利益為重,協助推行國家文化政策。 第二一條: 本會為策訂年度工作計畫、考核執行成效,應按時編製年度預算與決算,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二條: 本會依法舉辦之業務重點: 一、從事編著、出版、發行、供應有關文化建設之書刊。 二、舉辦有益社會大眾身心之文化服務活動。 三、推展有關電台、電視、電影、報刊等有助文化事業之工作。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目標符合之相關事項。 第二三條: 本會所推行之各項業務,應秉持本會設立宗旨,從事經營活動,並依法納稅,至本會應得之稅後盈餘,悉數為本會收入,依計畫循環使用,不分配於任何企業或個人(其作業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四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